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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历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非常重视,相继出台过许多规定,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产品质量法》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等。这些规定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监督和保障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范围、数量都在发生变化,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化,过去实行行业管理的,现在慢慢弱化了,原有的规章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002年夏天,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的一起看似普通的官司,引起了行业内外的强烈反响,众说纷纭。原告是山东省济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被告是济南市市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
一段时间以来,质监局和安监站不断轮流到建筑工地对塔机进行执法检查检测,任何一方都不承认对方的检测结果,而且双方均理直气壮地搬出各自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做依据。安监站认为,施工现场的安检工作应该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而质监局则认为,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执法权纷争持续一年多,济南市政府多次协调无效。
2002年6月13日,质监局开出处罚书:安监站从事特种设备(塔机)的检验工作未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认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属于违法检验,因此做出“停止违法检验行为”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监站接到处罚决定后不服,于2002年6月25日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起诉,认为该行政处罚违法,超出了质监局职权范围,并拿出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文件,申辩自己的检测行为是合法的,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处罚决定。
最后,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理裁定:中止诉讼。很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政府职能不清、多头执法、部门争权争利、不顾企业死活的案例。同时它也反映了目前政府管理部门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塔机的生产管理,若是长此以往责任不清、分工不明、推诿扯皮,必将给塔机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行业迫切需要管理权责更加明晰,保障措施更加得力的管理办法出台,以规范起重机械生产制造企业、监管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单位。
1、国务院: 颁行《条例》划分职责
国务院在总结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的经验,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条例》。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安全监察机制,明确了我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国务院首次将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行业中,明确了行政部门的职能分工,对职能部门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了紧急文件《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通知再一次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能: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的设计、制造许可证发放,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事故调查和处理等环节的安全监察。而建设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安装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对起重机械安装资质审批、使用登记、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等。
2、国家质检总局:制造许可,检测核准
国家质检总局为了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在今明两年完成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包括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建设);统一印制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落实责任制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监管;改革现有检测机构;该强制执行的一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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